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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纠纷案例参考介绍 医疗纠纷案例及分析

2023-02-13 01:49:49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儿童医疗纠纷案例参考介绍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医疗纠纷案例及分析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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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儿童医疗纠纷案例参考介绍

二、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三、谁能帮我找一篇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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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医疗纠纷案例参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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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特别注重孩子的健康,也很在意给孩子看病。由此引发的儿童医疗纠纷更是数不胜数。一旦发生儿童医疗纠纷,对医患双方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如何处理这类案件?今天的《边肖》就给大家带来一个儿童医疗纠纷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 360儿童医疗纠纷问答案例

钱某某,小孩,2007年10月18日出生,2007年11月8日死于20弦B共创轴。

婴儿,余幼幼,怀孕35.4周,在XX市汀顿XX医院妇产科剖宫产分娩。分娩后,她反应不佳,呼吸急促。从鼓楼医院转到南京儿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两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下午进行畸胎瘤切除手术,父亲手术成功,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11月4日上午8点半左右,青树被害,主任查房后认为孩子情况稳定。为了暴露手术切口,患儿俯卧,摘掉了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孩子据说身体很好,进了近三个小时的展览,也没有医护人员来检查。11时30分左右,家属看到婴儿脸色发紫发青,顿时觉得牛变成了烟,按铃叫来了医护人员,将婴儿放在他的背上,同时给他吸氧和心电监护。和任吉时试了10分钟,孩子嘴唇变红了,但精神无精打采,面色不善。下午出现腹胀,呕吐黄色液体。x光诊断是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但保守治疗效果不好。孩子的病情逐渐恶化,于11月8日死于多器官衰竭。

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双B委托提交人将XX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诉状]

1、患者认为孩子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是由医疗不当行为引起的。NEC发生后,医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错过了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2、医生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适当。NEC与儿童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评估结论]

受XX市XX区法院委托,XX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患儿骶尾部手术后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儿童NEC与自身基础差(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儿童NEC发生后,医生未能监测其内环境的变化,与患者沟通不够。

原告不服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申请重新法医鉴定。2008年10月,受法院委托,XX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结论:

1、 NEC发生前,医院对孩子监护不力存在过错。

2、本案患儿病情加重和死亡与其自身疾病状况有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距离上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

二、案例分析

1、XX大学司法鉴定所关于“NEC发生前,医院未对患儿进行监护”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笔者作为代理人也予以认可。

2、认可“医院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发展”的结论,但医院应承担主要re

总之,上述儿童医疗纠纷案例给了我们很大的警示。医院要特别注意孩子的监护。无论是病前检查还是病后护理,都不能有丝毫大意,否则就是对患者和家属的不负责任。患者遭受人身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费用。边肖提醒,遇到此类问题,首先要分清双方的责任。如果是医院的过错,我们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如何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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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一个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阑尾炎手术死亡女子家属20多次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某医院就诊。在被诊断为阑尾炎后,她接受了阑尾切除术。术后腹痛,诊断为肠梗阻。十天后,经手术探查确诊为肠穿孔。不幸的是,他于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不是不治之症。35岁的人走了,留下一个9岁的儿子。”悲痛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认为是医院误诊耽误了,他们向医院求教。当时医院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的家人已与医院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对她的家人进行赔偿。但夏女士的家人认为差距太大,不同意,决定打官司。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错过了尸检的最佳时机。医疗事故很难认定。

当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了这个案子。“这个案子真的很难。”李律师只是感慨地说。

法律诉讼必须依靠证据。而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的儿子名字写在入学名下,无法提交实名的相关材料,难以迈出维权的第一步;夏女士死后一周内的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也是错过了。

次年,李律师陪同家人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只为解决就医时不填实名导致的维权困难。

还有一个问题,因为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夏女士的丈夫韩先生后来承认,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尸检的重要性,还以为人没了,还要再做一个切口,心里很难受,导致错过了尸检的最佳时机。

从2013年到现在已经四年了,奔波于各个相关部门50多次。现在还不能立案,家属也疲惫不堪。夏女士的尸体已经在医院太平间放了四年。

医调介入纠纷多年。

去年3月,卫生行政部门给其家属韩先生发短信,告知其可以找武昌区医调委免费调解纠纷。心灰意冷的韩老师没有理会。直到7月24日,我才联系到武昌区医调委。医调委彭主任、杨副主任接过了这个艰巨的任务。

杨副主任昨天介绍,在其他努力失败后,他们只有一个办法: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五年不能葬,外人想想都难受,何况亲人。翻过这一页,人生不能卡在这里。他们还去医院试图和患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尽快解决。

今年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赔偿金额,夏女士父母不同意。医调委不畏艰难,帮助家属从法律角度分析合理的赔偿金额。彭主任说,“每次调解完,肯定会喝一瓶矿泉水。”

直到4月初,医生和

医患纠纷的处理。医疗过失纠纷。也就是说,因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医学会鉴定。误诊肯定会构成医疗事故。如果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可以以医疗人身损害为由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中虽无过失,但因医院的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纠纷。比如患者到医院就诊时,保洁人员未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导致患者摔倒等等。这是一个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方的调解与和解,而调解员的公正与中立非常重要,决定了纠纷调解的顺利与否。只有脱离医患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羁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员态度的公平公正。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组织的范围,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因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特殊价值和优势,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并在今天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有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 .能充分发挥专家作为中立调解人在争议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通过协商而非对抗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让医患双方都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和秘密。

5.在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能够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提供适应社会和技术发展变化的灵活的争议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治和自律的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争议。

7.通过双方的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会取得双赢的结果。

三、谁能帮我找一篇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一起因医疗过错导致死亡的纠纷

案例介绍

赖,男,70岁。2004年的一天,因黄疸伴有上腹疼痛被确诊为胆石症,在完善相关检查后进行了剖腹手术。术中发现壶腹周围致密粘连和胆管梗阻,以壶腹周围癌诊断存疑为由,计划改变手术方式——胆肠吻合术。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亲属同意后,进行了胆肠吻合术,术中取壶腹周围组织进行活检。手术进行顺利,术后活检未发现癌变。半个月后他出院了。

出院不到半个月,赖出现高烧,被紧急送往上级医院。诊断为:术后胆肠吻合、败血症、化脓性肝脓肿、化脓性脑炎。最终死亡。

后来,赖的亲属与某县人民医院发生纠纷,要求医院赔偿3万元了结此案。医院认为患者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结果,医院的治疗是有效和正确的。但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愿意赔偿死者亲属8000元。双方拒绝妥协,最终进入诉讼程序。

赖的亲属委托这位律师代理此案。受委托后,他们取得了赖的全部病历。经分析,他们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近30万元。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以ca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鉴定程序最为关键,准确把握医院的诊疗缺陷是重中之重,否则只会受制于人,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败诉。

附件:评估程序中的代理词

赖某某等人诉某县人民医院就医纠纷案

造成人身伤害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声明

以上就是关于儿童医疗纠纷案例参考介绍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医疗纠纷案例及分析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