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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2023-02-17 19:57:45热点帅气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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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很多关于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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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

二、民法典234条司法解释?

三、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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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请求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和有关程序终止时起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和撤销权消灭。

二、诉讼时效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意志控制而发生消灭权属于法律事实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期间和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而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解释和适用时效,这就要求当事人提出时效的起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和诉讼时效的终止时间都有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其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要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尽快维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民法典234条司法解释?

第234条]

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部分[文章的主旨]

这一条是关于物权确认的权利。

第二部分〔对条文的理解〕

物权确认权来源于也可以称为“物权确认权”或“物权确认权”,是一种保护物权的方式。理解本文360问答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如果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可以请求确权,换句话说,确权的对象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所有权争议是指物权属于谁的争议,即物权主体的争议。需要注意的是,物权归属的纠纷不仅仅是所有权纠纷,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物权内容之争是关于物权功能要素范围的争议。比如房屋权属纠纷的性质、地役权纠纷中的权利范围等。明确的所有权和明确的内容是物权生效的前提,也是物权保护的基础。

第二,该条规定的请求确认权利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权利归属车辆的所有人,换句话说,财产纠纷各方都有权确认本条规定的请求权。但是,利害关系人应当确认物权中的利益,防止债权确认权的滥用。

第三,物权确认的请求只能向有分粮权的机关提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秋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有争议,当事人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机关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权利确认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民法典》规定的内容不属于实体权利主张,因此不得向对方提出物权确认请求,也不得自行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该条规定实质上是稳班修副校长侵犯产权确认的程序性权利。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运规定》,主要包括确权、纠密、公告气。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抵押物参与执行权确认纠纷。

第四,物权确认的依据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依据。如《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对于动产,《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轻微引起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

第五,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请求权不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如果是实体权利要求探索,物权是需要存在的。如果物权不存在或者已经丧失,物权请求权就无从谈起。如果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则不必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比如物权已失,但都急于胜诗,导致相关赔偿之争。相关纠纷当事人能否提起物权确认请求权?如果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相关纠纷当事人自然可以提起物权确认请求权。我们认为,请求确认最终治疗天皇的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第三部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权确认请求权。我们认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确认请求权。如前所述,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程序性的诉权,不是实体性的请求权,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实体性的请求权。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物权确认请求权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的,标的物将长期处于权属不清或权利真空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仅不利于真正的权利人,还会造成当事人对标的物无休止的争夺,使标的物无法正常使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显然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因此,《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已登记的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和危险,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当事人不予支持。”

三、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定时效期间,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只会受到阻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定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的,判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其自愿放弃该权利,法院依职权不予积极适用诉讼时效,但应受理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是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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