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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2023-02-19 19:23:44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

网上有很多关于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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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二、简述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

三、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四、特别自首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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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我们认为,当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罪行,即成立特殊自首。

二、简述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

【提示】要从概念和区别上区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1)概念和成立条件: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犯罪后主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360问答罪行。

自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自首的情形。

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所交代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属于同一类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立即投案。

(2)差异。

适用对象不同:一般来说,自首是指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特别是自首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

(2)坦白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不同: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对对方的行为比较抗拒。交代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种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首不成立。

一般来说,如果你投降,你会失去你的佣金,得到一个正确的判决。不存在这种情况。

三、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特殊退保与一般退保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一般自首适用于普通罪犯,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尤其是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如果犯罪分子自首是先坦白自己的罪行,然后潜逃,不能认定为自首。

向司法机关、报刊无署名、无笔名寄送非法所得,不属于自动投案。

一般来说,犯罪人应当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自首,但犯罪人因患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自首,或者通过电信方式先投案自首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虽然犯罪嫌疑人不具备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有期徒刑。

有的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然必须执行管制。

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特别自首成立要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已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申报刑罚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依照法定程序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包括已被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的未决犯。以及正在被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因行政或者民事纠纷不能成为移交对象的。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包括被判处主刑或者附加刑的)。(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尚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已经发生或者司法机关已经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和犯罪人,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对于什么是其他犯罪,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我的其他罪行都是针对司法机关的,除了司法机关掌握的,罪犯本身不是同一性质的罪行。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其他罪,也称余罪,是相对于犯罪人被认定的犯罪而言的,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质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犯罪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司法机关掌握的以外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即不同种类的犯罪。如果供述的是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性质相同的其他罪行,属于补充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不是自首。二是判决宣告后正在服刑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判决宣告前发生的同一犯罪或者不同犯罪的,认定为自首。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定罪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是不同的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属于同一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罪供认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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