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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交规交通事故细则全文?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

2023-02-22 12:19:08热点帅气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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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新交规交通事故细则全文?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2

三、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1款说的是啥?

四、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2021新交规交通事故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机动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体或车架;

(四)因质量问题,厂家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交验机动车;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变动,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当事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和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抵押的,应当向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对无误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机动车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宜。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的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牵引车及其挂车应当在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正确、清晰。

机动车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的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贴标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高速公路营运的乘用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警可以查询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连续行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的检定,监督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自注册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检验不合格。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的喷涂和报警、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市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员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考试不及格的,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12个月。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执业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操纵公共汽车或者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准拖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分数清零,机动车驾驶证交回;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凡已缴纳罚款的,记分将被清零;虽然分数未达到12分,但仍有罚款未交,该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分数清零,机动车驾驶证交回;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参加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拒绝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换发新的10年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对无误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坏、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和记满12分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灯、非机动车灯、人行横道灯、车道灯、方向指示灯、闪烁警告灯和道路、铁路交叉路口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

在盲人通行较为密集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音警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划定停车位,并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开设或者调整,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在对公路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使用的车辆和机械应安装警示灯,并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中断交通的情况下,加强对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出现堵车时,及时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无法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悬崖、积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产生识别错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标志、标线进行改进。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并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十条车道灯指示:

(1)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灯的箭头方向分别指示左、直、右。

第四十二条闪烁警示灯是持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过往车辆、行人注意,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表示允许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规定

第四十四条道路上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如果没有达到速度,他们应该在慢车道上行驶。摩托车应该在最右边的车道行驶。如果有指示行驶速度的交通标志,以指示的行驶速度行驶。慢车道的机动车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车道行驶。

道路上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在相关车道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时速: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高速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和通过铁路道口、急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或下陡坡时;

(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和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

(4)在积雪或泥泞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故障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有条件的应当减速,靠右让行。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后车应从前车左侧超车,打开右转向灯,与被超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同方向来车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道路上,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当有障碍的一方已进入障碍路段,无障碍的一方未进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走;

(3)在窄坡上,上坡侧先走;但是,当下坡的一方已经走到半路,上坡的一方还没有上坡的时候,下坡的一方先走;

(四)在狭窄的山路上,不靠山的一方先行;

(5)夜间通过时,应在距对向来车150米处使用近光灯,在狭窄道路、桥梁上与非机动车通过时,应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标志、标线禁止掉头或者左转的地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危险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可以在未禁止掉头或者未禁止左转的地点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必须查看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不要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处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a)在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按照规定的行驶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岛时,让已经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3)左转时,在路口中心左转。转弯时打开转向灯,夜间行驶时打开近光灯;

(四)遇有放行信号,依次通行;

(五)遇有停车信号时,依次在停车线外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在路口外停车;

(6)向右转。同车道车辆在等待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应当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对向行驶的右转车辆让左转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交通标志、标线,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侧道路迎面而来的车辆先行;

(三)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右转弯的机动车对向行驶时,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前方路口交通堵塞时,机动车应当在路口外依次停车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其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车或者插队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减少车道的路口和路段,遇有机动车前方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每车道一辆机动车应当交替进入减少车道的路口和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重量,装载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车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摩托车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1.5米,长度离车身不得超过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的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客车除车体外部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外,不允许载货。乘用车行李架高度距车顶不得超过0.5米,距地面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上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按规定免费的儿童除外。客满时,按规定免费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货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离开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搭载1-5名临时工;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杆时,不得载人;

(三)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摩托车后座,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货车、半挂牵引车和牵引车只准拖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保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客车只允许牵引挂车或总质量小于700公斤的挂车。拖车不准载人;

(3)由卡车牵引的拖车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卡车本身的装载质量。

大中型客车、低速货车、三轮车等机动车不准拖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右转,向右变道,超车后驶回原车道,并靠路边停车,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条件下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后车与前车近距离同方向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雾天行驶应开启雾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发出信号。

机动车接近急弯、坡道顶部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并鸣喇叭。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后方五十至一百米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牵引挂车;

(二)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不得大于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应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辆,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起重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灵的故障机动车,应当由专用清障车牵引。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和车厢未关闭时行驶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悬挂或者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建筑工地上,不得停车;

(二)在十字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上述场所30米范围内,除上述设施使用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未停稳前,不得打开车门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准下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并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溢水道或者溢桥时,应当停车查看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时间通过铁路道口。

通过渡口的机动车辆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候渡。机动车上、下渡口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交通受阻时间歇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市区夜间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行进中,前车已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的。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大院、居民区,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如果有限速标志,就按它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交通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非机动车转弯优先让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遇前方路口交通堵塞,不准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在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依次在路口停车线外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在路口外停车;

(5)向右转。同方向的车在等待放行信号,能在本车道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身的,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交通标志、标线,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减速或者停车观察,让右侧道路迎面而来的车辆先行;

(三)反方向行驶的右转非机动车,应当让左转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穿越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执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行人过街不方便的。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过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高度离地不得超过2米,宽度不得超过0.2米,长度不得超过1米;

(3)畜力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竖井,其余

(a)驾驶自行车或三轮车必须年满12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严禁酒后驾车;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并发出信号,不得突然猛转,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超车;

(五)不准牵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准双手离开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六)不得助跑并行、互相追逐或者缠绕比赛;

(七)不得骑独轮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酒后驾车;

(二)不准并线,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通过繁忙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狭窄道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危险路段时,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要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驯服的动物驾驶,车上的幼畜必须拴牢;

(五)停放车辆应拉紧刹车,拴好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旅客交通管理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逗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撞车以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穿越机动车道,应当通过人行横道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要观察车流,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要在车辆接近时突然加速穿越或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在道路上排队,每排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停车;

(二)不在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时,不得妨碍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下车外;

(五)骑二轮摩托车应当向前骑。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速度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

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显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速度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显示的速度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车道,不得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减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时速超过100公里的,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其速度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不得小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发布限速、保持距离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横过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上停车;

(二)在坡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骑行、碾压道路边界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四)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五)试驾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准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慢行。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在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的牌号、 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和碰撞地点,并共同签字,自行协商损害赔偿。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

第八十七条在道路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坏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能够移动的,应当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没有人员伤亡,事实清楚,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记录事故情况后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人将被强制离开。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的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结束后,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

第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从丧事办结之日起开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调解;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结论,发送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火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渡口的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号牌、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执法权限、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调查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预防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的,没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驾驶证,吊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证;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客车超过核定载人数、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转移超载旅客、卸载超载货物,费用由超载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未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凭证,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处理的, 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动车,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吊扣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外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有权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的轮式拖拉机,以及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四十公里、只能用牵引挂车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的信息和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处以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和记分情况定期通报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被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送有关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时,应当向入境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临时交通号牌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外籍机动车申领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和外籍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费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o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2020年7月更新,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上有很多变化。比如公安360问答机关会在3天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法律援助;公安可以利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制作电子笔录,足以责质害粮,引绿;法院对涉案财物处理不当的,公安在执行时应当再次征求法院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办理刑来自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实施,保障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职权,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悔过自新的人的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主义。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早来青联旁听皮管的基本职权,是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预审;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经立案而撤销的;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足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其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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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2

第二百五十九条行政案件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被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侦查终结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1款说的是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预审;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经立案而撤销的;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足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其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以上就是关于2021新交规交通事故细则全文?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