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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大原则及类型? 证据的三性原则

2023-02-23 12:18:47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证据的三大原则及类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证据的三性原则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

网上有很多关于证据的三大原则及类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证据的三性原则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证据的三大原则及类型?

二、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哪三性?所有的证据都要符合这个原则吗?

三、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什么

四、审理案子须讲哪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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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的三大原则及类型?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证据三原则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1、真实性,即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假或捏造。

2、正当性,即取得的来源和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关联性,即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相关,并能证明相关事实。

二、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哪三性?所有的证据都要符合这个原则吗?

一、“证据三来自自然”的原理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和坐实,并不局限于由法官在法庭上进行。事实上,公安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应该对自己或者他人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在此基础上,他们才能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整理充分,集中在皇太后身上,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后,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项证据和全案证据,符合法定要求,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法官还有一个360度问答的过程,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辩护律师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要求的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亚组委食品照片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正当性的法律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律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律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由上述法定人员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只能按照水条件的第一顺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律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这些对王宇友谊判决的程序规则,涉及到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有积极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条,规定了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还有的以否定的方式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线下酒必须有合法类型。为了保证证据内容在形式上的客观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根据《刑事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刑事证据的数量包括以下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词;受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有速效、九响、小反法的来源。合法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来源由法律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对提供证据的主体做出了某些限制。比如北方有存衣执照的人的证言,必须是有资格的证人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再比如,鉴定结论必须是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在法定回避的情况下也应当回避。这是法律对评估师的要求。

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由讯问人、被讯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人、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工艺和设备等的书面说明。目的是证明他们的来源是合法渠道。

另外,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使用复制品、复制品或者能够反映原作形态或者内容的录像、照片,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附有生产过程的书面说明和原件及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由生产者签字或盖章。

6、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验证。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由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供当事人辨认;未到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文件,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证据相关性的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诉讼过程中所包含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关联,并证明案件事实。关联性是证据的三大特征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应当放弃。换句话说,原则上应该排除一切不相关的证据,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直接或者间接相关;二是证明该事实对案件事实具有肯定或否定的证明作用。”[1]

证据的相关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关联性是证据的客观属性,即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证据的相关性应该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它指的是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严重程度。

相关有多种形式或途径,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相关和负相关、必然相关和偶然相关、正相关和负相关、单因素相关和符合相关。相关度要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相关性太间接且非常弱,则该证据被视为不相关。

关联性的本质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直接相关程度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能以某种方式被人们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而不是假设或虚构,更不是捏造或捏造事实。证据的这种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独立于人的意志。

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不仅要求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还要求证据本身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如书证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实,必须真实。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五万。这个内容必须符合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情况。如果张三客观上没有借给李四5万元,那么可以说这个证据不客观,是伪造的,违背了事情的本来面目。

4、证据的客观性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靠且令人信服。在证据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神证和法定证据制度。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案件事实,但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是脱离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具有主观性、随意性和片面性。证据是用事实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是认定案件事实最可靠、最有说服力的方法。

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无论是控告、检举、自首、供述提供的证据,还是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或者询问、讯问收集的证据,都各有一定的来源。证据来源除了合法,还必须客观,独立于人的意志。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

1、询问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记录原话,准确表达说话人的本意,反映说话人的方式和语气,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面貌,而不是断章取义,甚至违背说话人的本意进行录音。

2、讯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禁止诱导性讯问。诱导性提问对被采访者(询问者)起着暗示作用,直接影响其供述、陈述、证言的真实性。

3、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的时候,一定不能涂改书证,一定不能用相似的物体代替特定物体的物证来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请证人说出自己的所见所闻,而不是别人说的,更不要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

需要明确的是,证据的客观性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有些证据有客观形式,并不代表它真实可靠。有些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并不代表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无误的。客观性不仅是证据的采信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三、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依据。证据审查是我国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三个特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实的真实面目,不是通过主观分析、推测或直接判断,甚至是人为伪造的。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事实之间应该有实质上的联系,而不仅仅是一个客观的东西。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并由法律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收集证据的总原则:最好收集最好的证据,不要非法收集言词证据,否则证据可能被排除,也不可能只收集口供,不能给嫌疑人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补正或者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衍生问题: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故证据种类如下1、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刑事案件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四、审理案子须讲哪三证

证据的“三性”原则。

根据诉讼活动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要成为有效证据,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应当具备“三性”。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意味着诉讼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客观事实,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这种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当事人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过程中,通过当时他人的感官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留在人们的记忆中,或因周围环境和物体的变化而遗留下来,也可能被文字或某些符号记录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客观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相关性。这意味着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须与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自身的单独存在或与其他事实共同存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意味着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提供、通过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一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形式。没有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证据的三大原则及类型?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证据的三性原则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