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无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
网上有很多关于非法拘禁无罪辩护词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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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拘禁
一、朋友在国外被人非法拘禁了怎么办,在国内找哪个部门?
实践中,这种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一般用于处理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建议先聘请律师与看守所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二、非法拘禁无罪辩护词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对被告人从轻或者无罪的辩护。那么,如果是非法拘禁罪的抗辩问题,这份抗辩书应该怎么写?下面,边肖将立即向您介绍它。
防御
亲爱的法官,
我所接受被告人袁的委托,在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指定我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护情况,并到南海区检察院和你院查阅了索要磁气一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我们律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提出了质证意见。现我律师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故意或者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的行为,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理由不充分。
(1)起诉书中检方查明的事实在360中没有得到回答。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遗漏了被害人在犯罪时醉酒或者醉酒驾驶的事实;
在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中,三名被告人均多次提及被害人李某酒后驾车,导致通话买电话的事故发生。这三份口供一致,没有串通,所以可信。李是否存在醉酒驾驶,关系到本案被害人的过错,关系到被害人酒后报案的可信度,关系到对本案起因的认识。
2、起诉书中记载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施提尔室左序列寻找一辆公共汽车,撞上被告人李某的面包车后继续向前行驶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李某、孙新伟的供述和证人雷日峰的证言(见刑侦卷P71第1、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强行将李某、雷日峰带至官窑宏远宾馆,与事实、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殴打李某的事实与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被告人孙新伟等人强迫被害人李取人民币一万元”的表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收受被害人李某的堂弟李仁4000元”的表述,不予认定。
(2)本案被告人李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客观上讲,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的行动自由。其中包括:
A.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连续行为:短暂、瞬间剥夺人身自由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必须是非法的,即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和非自愿的。
一般来说,非法拘禁只有达到相当程度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司法实践中,一组乡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次定说头即革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器具、捆绑等粗暴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谩骂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人自杀、自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次以上;
6、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非法拘禁的;
7、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明确了非法拘禁罪是如何实施的,以及停汽罪的构成称为破解之后,就可以看出被告人李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编号一、被告人李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李的故意。
根据本案的事件经过,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驾驶摩托车撞向被告人李某的汽车后逃逸,酒老板将其撞死。被告人李某阻止她逃逸后,目的仅为要求被害人李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至于说具体赔偿要去官窑后再协商的说法,一方面是因为出事后受害人态度挺不好,担心会叫人来闹事。另一方面想找官窑的修理厂了解车辆损失情况以便协商赔偿。更有甚者,自始至终,被告人李某都多次询问是否需要报警。因此,被告人李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编号二、被告人李某、孙新伟、杨艳丽带被害人李某、雷日峰到官窑协商车辆赔偿事宜,不属于非法拘禁。
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害人李某、雷日峰基本是自愿与被告人李某、孙新伟到官窑协商车辆维修、车辆赔偿事宜。
从本案的发生情况来看,由于被害人系醉驾,肇事后逃逸,即使被告人李某多次建议报警,被害人也是通过协商(即和解)要求赔偿。因此,当被告人要求去官窑修车并协商赔偿时,被害人李基本同意并自愿,故该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更何况案发当日4时至官窑后5时仅数分钟。这一点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雷日峰的证言可以证实。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到官窑的事实。
编号三、被告人李某自始至终没有殴打过被害人李某。
这一事实为被害人李所承认,并有其他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所证实。
可见,被告人李某将李某带至官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3)在官窑宏远宾馆405室,被告人李某还受到“忽悠”等3名男子的威胁,对“忽悠”等3名男子殴打、勒索被告人李某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编号一、“福吉”等三人并非被告人李召集或指使。
至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叫“忽悠”等三名男子帮忙协商赔偿。
编号二、被告人李某、被害人李某、雷日峰被诱骗进入405室,被告人李某不打算通过拘禁、殴打等方式获得赔偿。
虽然,被告人李某确实要求李某、雷日峰去官窑协商修车及赔偿事宜。但李事先并未指使任何人在宏远宾馆开房,也没有任何人告知被告人将被害人锁起来协商赔偿事宜。路过宏远宾馆时,是被告人孙新伟说去房间坐下慢慢聊。当时,被告人李没有想到“福吉”等人会殴打或勒索被害人。甚至当他刚到405房间时,被告人李就问被害人李是否需要报警。因此,根本不存在非法拘留的意图。
编号三、被告人李在405室被“软糖”等三名男子威胁。这三个人,如“福吉”,殴打和布莱克姆
根据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证人雷日峰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李某、李某、雷日峰被骗进405室时,首先李某与李某协商赔偿4000元。协商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大声威胁被告人李某不要出声,并强行将李某拉开。随后,“忽悠”等3名男子勒索被害人1万元,并殴打被害人李某。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李也受到了“福吉”等三名男子的威胁。而且,除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的4000元赔偿外,被告人李某对“忽悠”等三人提出的任何数额均不同意。更不用说“忽悠”等三个男人提出的一万块钱了。
编号四、被告人李在宏远宾馆住宿期间,不存在与三名男子合作或约定“忽悠”等违法行为。
在宏远宾馆,李某、李某、雷日峰被引诱到405房间时,实际上双方都被“忽悠”等三人劫持。“忽悠”强行拉开被告李,阻止双方正常协商。从整个过程来看,“忽悠”等三名男子操纵了整个过程,实施了敲诈勒索、殴打、亲自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联系、收钱等行为。李对上述行为不实施、不配合、不附和。
编号五、被告人李某在宏远宾馆住宿期间,多次阻止福吉等3名男子殴打被害人李某。
被告人李某刚到宏远宾馆楼下时,制止了“软糖”等3名男子对被害人李某的殴打。到405室后,李还多次制止“福吉”等人的殴打。
编号五、被告人李某入住405房间或宏远酒店大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李某,防止其“愚弄”至任意殴打被害人李某,不能简单理解为监护行为。
被告李入住宏远宾馆405房间或大堂的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保管行为,应结合本人的动机和具体行为予以认定。当被告人李看到自己与被害人李的正常谈判被强行制止时,受到了威胁。被害人李被敲诈并殴打。被告人李意识到自己被劫持了。他认为,被害人李某是来和自己协商赔偿的,有义务留下来关注事态发展,保护被害人李某的人身安全。事实上,正是由于被告人李某在405室多次制止“福吉”等人的殴打,被害人李某才没有受重伤。因此,被告李留在现场的行为不能简单理解为保管行为。
综上可见,“忽悠”等三人殴打、拘禁、勒索被害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告人李某的意思表示,被告人在此期间也受到了威胁,没有参与、配合、附和“忽悠”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忽悠”等三人犯罪行为的共犯。因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量刑意见。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定罪辩论结束后,可以就量刑问题对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告人李犯非法拘禁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原因: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部分共同犯罪的量刑第四条非法拘禁罪1(1):没有造成危害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告人李某被殴打且未造成伤害,可以将拘留三个月作为量刑起点。
(2)本案被告人具有下列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
1、自首;
2、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
3、当庭自愿认罪
4、本案是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即打架的方式产生的
5、被告人李某未殴打被害人李某;
6、无犯罪记录,一直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好公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自首的情形,基准刑可以减少40%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减轻基准刑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如实供述案情的,可以减轻基准刑20%以下;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可以减轻基准刑30%以下。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的上述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李某因车辆碰撞、其他犯罪分子非法介入而无辜卷入本次刑事诉讼,仅因010至31008交通事故赔偿四小时协商,被告人因在此过程中对罪与非罪界限的不同理解,已丧失人身自由4个月13天。故请求法院免除被告人李的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本院酌情采纳。
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以上内容是我们提供的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无罪抗辩。从以上可以看出,这种辩护主要是从犯罪情节、证据三性和量刑情节入手。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非法拘禁的无罪辩护,欢迎您随时拨打我们的电话,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非法拘禁的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拘禁要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三、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立案标准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2、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的;5、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明知自己无罪的人。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字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司法实践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以犯罪论处:(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非法拘禁他人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拘禁多人,或者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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