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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2023-02-28 11:11:00热点帅气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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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二、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三、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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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著作权相关案件《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2001年5月,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独家引进并出版了彩色绘本《丁丁历险记》 360问答书。

同年7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买到的《丁丁历险记》这本书有大量错页,国内某少儿出版社核实后确认该书为盗版。

经查,该盗版是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子仁利用职务之便抄袭的。由从事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印刷复制,陈来伪造印刷手续,联系北京北机年考硫磺制品小屁盖安能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印刷厂,分别在北京金星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市盗版《丁丁历险记》 5000套连环画。

2002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子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因保守秘密窃听其水晶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盗版印刷案《上海城市交通图》 《上海城市交通图》是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地图作品。

上海市测绘院拥有该地图的著作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地图的独家出版权。

1999年10月,薛墨泉拷贝了《上写语消器程耐季操念元海城市交通图》部电影。

后由薛某权委托他人非法复制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15000份,以2.2元、2元不同价格出售。

同年12月初,薛墨泉复印了一副《上海城市交通图》的困片。

后来他找到霍纸,运到崇光,让霍联系他印刷。

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某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制盗版地图17.15万余份,吉林非法经营所得8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一年六年,迟到则罚款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销售盗版光盘侵权案2004年5月,夏长胜、何涛各出资5万元,在南京华虹苑租赁房屋一处,作为企业主销售从广州等地购买的盗版光盘的场所。

2006年6月20日,南京科正拉货零抵抗时,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会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将正在贩卖盗版光盘的布奇波波多夏长胜、何涛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光盘23175张。

经江苏省版权局鉴定,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侵权复制品20849张,淫秽光盘2326张。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何某未经著作权人(商标)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音乐、影视作品光盘及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夏长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从犯何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2年高新员工侵权案3、4,李、黄先后到高新公司上班。

之后,李担任高科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开发IAD系列产品,即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

黄是项目组的研发成员。李、黄多次接触并掌握了高科公司该系列产品的机密文件。

在李离职后,他加入了另一家公司,负责集成接入设备产品的研发,其功能与

两人利用高科公司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设备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1万余元,造成高科公司损失78万余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高科公司享有MG6000系列产品的著作权,且两被告侵权后非法经营的金额达81万余元,两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7年4月,天河区法院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中电视剧《扫黄先锋》的著作权属于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1998年底,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里德公司在中国独家播放其电视节目《扫黄先锋》的权利。

1999年9月,舒亚梅利用职务之便,从莱德公司骗取一套广播磁带,送给海天公司经理陈宝华。

后两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qtv、Xi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电视剧《扫黄先锋》的转播权合同,并将造假、复制的播放磁带出售给上述三家电视台,非法获利79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亚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宝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人共同返还莱德公司79万余元。

二、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案――福建亲亲集团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火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福建亚泰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福建亚泰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女,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处老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吉街48 -2号。委托代理人:张,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2月23日,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亲公司)与被告郝文中共同受理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3月31日,该案不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股份制企业,始建于1985年。经过20年的发展,原告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立足本土,放眼世界”的经营理念,努力进取。目前拥有9家控股子公司,员工2万人,其中国内外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3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1992年,原告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14573号“亲亲”商标,之后不断对商标进行改进。2004年,原告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5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3号商标。同时,原告还申请了防御性商标的注册。至此,原告及其子公司共投入广告费用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广告覆盖面遍及全国,使该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牌果冻系列产品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业第二。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业务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3.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给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郝文中辩称,被告合法注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孙栾树在网络上的域名无关;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出示了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以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原告亲公司出示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内容如下:原告的经营范围是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证据:原告2、商标证书。主要内容如下: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绘”,核准使用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29果冻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第30类商品,如爆米花、虾肉

主要内容如下: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出具的公证书: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标识销售果冻、膨化食品。证据4、 1993年9月购买“亲亲虾包”的发票。证明:原告一直在使用“亲亲”商标。证据5、原告控制的多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使用该商标。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画册、广告片、媒体报道、广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如下: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3亿元用于广告和媒体报道,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证明: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主要内容如下:1999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全国优质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国家质量检验合格产品(2000-2004)”。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授予“全国安全优质食品承诺企业”。1992年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委员会、中国技术监督报社授予“北京晋江名品交易会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证明: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证据8、相关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局的证明。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产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产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达8.63亿元,利税达1.17亿元。2004年产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位居国内同行前列。证据9、原告当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及区域代理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与中国近2000家主要经销商签订了101份经销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据10、原告形成了商标保护制度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在相关商品上以“”商标分别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证据11、,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家国家、省、市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进行了检验。证明:原告产品质量好,信誉高。证据12、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受全国保护。证据13、的10件产品和包装袋。证据:原告实际上一直在使用

被告郝文中出示以下证据: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如下:经营范围零食销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综合分析各方的答辩状、出示的证据和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确认一、原告亲亲公司成立于1985年,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二、原告拥有以下注册商标权: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绘”,核准使用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29果冻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第30类商品,如爆米花、虾条、膨化薯片等。注册有效期从2004年2月28日开始。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取得了美国商标注册证。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2002年产量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产量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产量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四、 1992年至2004年,原告在广告和媒体报道方面投入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人民币1.4亿元。五、原告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六、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家国家级、省级、市级检验中心的质量检验报告,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七、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名优食品”称号,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国家质量检验合格产品(2000-2004)”称号,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称号。八、“原告生产的“牌虾仁薯片(条)系列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原告生产的品牌果冻产品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第二。九、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销售果冻、膨化食品。十、被告郝文中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处经营范围为销售零食。我们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

原告自1993年起将亲亲商标用于果冻、膨化食品等产品,并自1992年起注册了亲亲、亲亲图商标,其第614573号、第3293585号、第3293583号注册商标有效。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防御商标和“”商标的联合商标,“秦琴”商标于2002年1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唯一性;经过国家、省、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几年的检测,原告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多次获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的荣誉,被评为“中国驰名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虾条、薯片系列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均居国内同行业第一,果冻系列产品排名第一。原告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其广告投入与销售额成正比增长;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公证书》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告的第3293585号和第3293583号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人郝文中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开办了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一家专门经营小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众所周知,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并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销售果冻、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且近似,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由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四、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刘亚军,审判员刘淑华,代理审判员常玉德,书记员杨贺。

三、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的声明是非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字体李侵犯了张的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李未经张许可,将其作品原封不动地复制用于商业活动)。3、李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李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存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败诉,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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