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网上有很多关于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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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前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没注销我还可以再办吗?知道的告诉下 谢谢了急急急
一、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
1、个体户除了最常见的“个体经营”形式,还有一种形式叫“家族经营”。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同时登记……经营者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2、如果个体户采取“家族企业”的形式,那么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可以不止一个人,但一般来说,“家族企业”多以夫妻双方的名字登记。
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用全部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选择家庭经营,如果出现意外,即使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者,也要用全部家庭财产进行赔偿抵押。
二、最新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字(1987)第23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版实施细则。
360问答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丰海雪工商所出示户籍证明;如果符号笔画可以弥补判断稳定剂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则准种属于松堆积和终伐,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申请人还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用机动车、船舶、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应当出具车船牌照、驾驶证和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餐饮业、食品加工销售业的,应当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去除背部有害物质、练习唱弦、贩卖毒品、贩卖烟草等活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资质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售业、印刷业的,应当提交创危减油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证明。
如果泉奇亲李玮被降职招帮工、徒弟,还应提交与帮工、徒弟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申请及时、迟交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开办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是被富医成功抓捕的人员。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听力行业的划分:
工业和手工业是指自然资源的开采、商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矿物的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和工具的修理;
建筑业是指从事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是指通过公路和水路运输旅客和货物、装卸货物等。
商业是指货物的购买、销售、贩运和储存;
餐饮业是指餐馆、饭店、酒楼、冷饮店、酒馆、茶馆、面馆等。
服务业是指美发、摄影、洗浴、洗染、酒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项产品的修理;
其他行业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基本经营的工厂、店铺所取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的同一行业中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注册商标名称刻制印章,并应当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店名,这个项目就不会注册;
经营者名称是指本细则第二条所称申请人的名称,该名称已经依法核准登记。家族企业的,应当同时登记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经营者住所地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从业人数是指所有参加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工和学徒;
资金数额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是指经批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专注于一个行业,经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购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发零售、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
经营场所是指工厂所在地、商店、门市部所在的市(区)、县、乡(村)、街号的地址,以及在本区域内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流动经营范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审核有关证件,允许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和摆摊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经营租赁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书面报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后,应当保管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检查。
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歇业,应当向原登记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服从监督管理,改变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经营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允许经营的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照验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交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亮灯经营,明码标价。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违反市场管理的,按照有关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规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本细则,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个体工商户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或者换领营业执照时,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办法,按照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条例》号文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原r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第23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二条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工商经营的,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报名条件的,允许填写报名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申请人还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用机动车、船舶、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应当出具车船牌照、驾驶证和保险凭证;
(二)申请餐饮业、食品加工销售业的,应当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申请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资质证明;
(四)申请经营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售业和印刷业的,应当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证明。
如邀请佣工或学徒,亦须提交与佣工或学徒签订的合约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体经营的,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和手工业是指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矿物的开采,生产设备和工具的修理;
建筑业是指从事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是指通过公路和水路运输旅客和货物、装卸货物等。
商业是指商品的购买、销售、贩运和储存;
餐饮业是指餐馆、饭店、酒楼、冷饮店、酒馆、茶馆、面馆等。
服务业是指美发、摄影、洗浴、洗染、酒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项产品的修理;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第八条所列主要登记事项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基本经营的工厂、店铺所取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的同一行业中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注册商标名称刻制印章,并应当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店名,这个项目就不会注册;
经营者名称是指本细则第二条所称申请人的名称,该名称已经依法核准登记。家族企业的,应当同时登记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经营者住所地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从业人数是指所有参加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工和学徒;
资金数额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是指经批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审核有关证件,允许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和摆摊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经营租赁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书面报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后,应当保管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检查。
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当向原登记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向原登记或者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挂失登记。未报或报损,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营者承担。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售、出租、涂改和伪造。
个体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持假营业执照、假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假照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给予以下处罚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亮灯经营,明码标价。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违反市场管理的,按照有关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规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本细则,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个体工商户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或者换领营业执照时,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办法,按照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条例》号文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退赔。
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所经批准需要拆迁的,拆迁费用由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以前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没注销我还可以再办吗?知道的告诉下 谢谢了急急急
你能处理好的。
按照新的管理规定,现在已经没有撤销这一说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非法企业法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后,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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