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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2023-03-01 23:38:54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

网上有很多关于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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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

二、最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以前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没注销我还可以再办吗?知道的告诉下 谢谢了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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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

1、个体户除了最常见的“个体经营”形式,还有一种形式叫“家族经营”。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同时登记……经营者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2、如果个体户采取“家族企业”的形式,那么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可以不止一个人,但一般来说,“家族企业”多以夫妻双方的名字登记。

3、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用全部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选择家庭经营,如果出现意外,即使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者,也要用全部家庭财产进行赔偿抵押。

二、最新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字(1987)第23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版实施细则。

360问答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丰海雪工商所出示户籍证明;如果符号笔画可以弥补判断稳定剂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则准种属于松堆积和终伐,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申请人还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用机动车、船舶、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应当出具车船牌照、驾驶证和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餐饮业、食品加工销售业的,应当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去除背部有害物质、练习唱弦、贩卖毒品、贩卖烟草等活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资质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售业、印刷业的,应当提交创危减油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证明。

如果泉奇亲李玮被降职招帮工、徒弟,还应提交与帮工、徒弟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申请及时、迟交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开办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是被富医成功抓捕的人员。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听力行业的划分:

工业和手工业是指自然资源的开采、商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矿物的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和工具的修理;

建筑业是指从事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是指通过公路和水路运输旅客和货物、装卸货物等。

商业是指货物的购买、销售、贩运和储存;

餐饮业是指餐馆、饭店、酒楼、冷饮店、酒馆、茶馆、面馆等。

服务业是指美发、摄影、洗浴、洗染、酒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项产品的修理;

其他行业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基本经营的工厂、店铺所取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的同一行业中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注册商标名称刻制印章,并应当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店名,这个项目就不会注册;

经营者名称是指本细则第二条所称申请人的名称,该名称已经依法核准登记。家族企业的,应当同时登记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经营者住所地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从业人数是指所有参加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工和学徒;

资金数额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是指经批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专注于一个行业,经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购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发零售、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

经营场所是指工厂所在地、商店、门市部所在的市(区)、县、乡(村)、街号的地址,以及在本区域内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流动经营范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审核有关证件,允许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和摆摊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经营租赁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书面报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后,应当保管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检查。

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歇业,应当向原登记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服从监督管理,改变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经营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允许经营的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照验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交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亮灯经营,明码标价。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违反市场管理的,按照有关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规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本细则,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个体工商户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或者换领营业执照时,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办法,按照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条例》号文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原r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第23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二条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工商经营的,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报名条件的,允许填写报名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申请人还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用机动车、船舶、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应当出具车船牌照、驾驶证和保险凭证;

(二)申请餐饮业、食品加工销售业的,应当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申请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资质证明;

(四)申请经营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售业和印刷业的,应当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证明。

如邀请佣工或学徒,亦须提交与佣工或学徒签订的合约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体经营的,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对于家族企业,家族成员中的主办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和手工业是指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矿物的开采,生产设备和工具的修理;

建筑业是指从事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是指通过公路和水路运输旅客和货物、装卸货物等。

商业是指商品的购买、销售、贩运和储存;

餐饮业是指餐馆、饭店、酒楼、冷饮店、酒馆、茶馆、面馆等。

服务业是指美发、摄影、洗浴、洗染、酒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项产品的修理;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第八条所列主要登记事项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基本经营的工厂、店铺所取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的同一行业中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注册商标名称刻制印章,并应当向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店名,这个项目就不会注册;

经营者名称是指本细则第二条所称申请人的名称,该名称已经依法核准登记。家族企业的,应当同时登记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经营者住所地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从业人数是指所有参加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家庭成员、帮工和学徒;

资金数额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是指经批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审核有关证件,允许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作为签订合同或注册商标的合法证明;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和摆摊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经营租赁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书面报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后,应当保管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检查。

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当向原登记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应当向原登记或者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挂失登记。未报或报损,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营者承担。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售、出租、涂改和伪造。

个体工商户出借、出售、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持假营业执照、假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假照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给予以下处罚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亮灯经营,明码标价。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违反市场管理的,按照有关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规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本细则,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个体工商户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或者换领营业执照时,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办法,按照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条例》号文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退赔。

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所经批准需要拆迁的,拆迁费用由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以前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没注销我还可以再办吗?知道的告诉下 谢谢了急急急

你能处理好的。

按照新的管理规定,现在已经没有撤销这一说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非法企业法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后,工业

以上就是关于个体工商户成员有哪些?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