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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1? 民法典关于婚姻最新规定

2023-03-04 10:37:01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1?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民法典关于婚姻最新规定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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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1?

二、2022年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三、2023新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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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1?

此问题的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汇编解读(1)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吧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重新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时起计算。

第七条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主张继承权的,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将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的;

(3)当事人近亲属以禁止结婚为由。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判决。

第12条接受div后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该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双方为被告。

配偶一方死亡的,以未亡配偶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引起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除民法第一百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对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的威胁方法,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二条规定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如果被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取消婚姻,则不适用《民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的“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在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中,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归一方所有的以外,应当按共同所有处理。

三、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可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三十四条夫妻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后,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未亡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另一方知道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子关系

第三十九条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母一方或者成年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等。并且由于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对不满二周岁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d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约定不满二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年满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要求直接抚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抚养:

(一)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居住时间较长,改变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

(3)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子女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父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第四十八条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以按照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对两个以上子女支付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第五十条赡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付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由直接父母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但是,直接被扶养人没有能力负担子女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赡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父母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赡养费。

第五十四条生身父亲与继母离婚,生身母亲与继父离婚,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已受抚养的继子女的,仍应由生身父亲或者母亲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对方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第五十七条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增加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父项更改了su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中拒绝履行或者阻碍他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采取强制措施。

五、离婚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的,不得因当事人有过错而裁定不予离婚。

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十六条在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探视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视。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于有关个人或组织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但对子女的人身和探视行为无法强制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在离婚诉讼中,双方离婚未果,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及债务清偿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双方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给士兵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者按照市场价格分配共同财产份额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下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出资,夫妻协商一致后转让价款,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材料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减少部分财产份额的,结算后的财产可以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减少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应予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或变卖房屋,并分割收益。

第七十七条双方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归登记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如果离婚的话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础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的实际部分和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利息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中实际分割,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八十二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办理离婚。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如果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在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的损害赔偿请求。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另行起诉。

(三)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在一审中未依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判决。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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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禁令延伸到法律上,远非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1360问答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之间要互相忠诚,互相思考对方的技能,教会对方尊重和关心对方;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百零四条收养应当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为名买卖未成年人。

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照顾父母的亲戚,基本都是家庭成员。

第二章婚姻

第1046条婚姻应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1047条男女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岁,但不得早于20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第一步是怎么活,调杆,防跑。第1049条要求揭路静坐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完成时,婚姻关系成立。没有登记结婚的人应该说明如何申请重新登记。

第1050条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协议,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3条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第1056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1057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

第1058条丈夫和妻子

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1条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该约定的,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1070条父母与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第1072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者,父或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赡养的义务。

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抚养的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

关于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2条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夫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男女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登记结婚。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判决。

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其数额和期限由另一方决定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1088条夫妻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1条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介绍《收船胡民法典》的规定,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来找我们了解更多。

二、2022年最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同时废止。

新规定如下1、,夫妻双方离婚冷静期增加30天;2、起草离婚协议时,离婚协议应明确写明如何处理夫妻双方的债务;3、增加了一些离婚的法定条件;4、增加了明确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

调度《婚姻法》生效后,《民法典》同时废止。

1、增加离婚30天冷静期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夫妻双方只要带好以下材料:离婚协议书、双方照片、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当场申请离婚。

从今年开始,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天。

如果任何一方在30天内不愿意离婚,他们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错过时间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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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协议应明确写明“夫妻债务如何处理”。现行《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处理妥当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

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除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夫妻双方还必须约定“债务处理”后才能发放

现在的《民法典》离婚有五个法定条件:(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民法典》在上述五个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离婚法定条件:“经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增加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民法典》增加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离婚登记之日、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民法典》新增离婚条款。

离婚时,夫妻双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持有相关材料,参照离婚时最新的《民法典》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2021?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民法典关于婚姻最新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