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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

2023-03-08 19:40:31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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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哪些情形属于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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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订立,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知道他人代其签署协议,未提出异议;

(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3)有足够证据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投保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哪些情形属于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后,铲斗机将永久移出迪克西威,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尊重人的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黑单修理钟容强章变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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