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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23-03-13 02:23:31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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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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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25条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解读】该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剥夺或限制这一权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其他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也有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国家相关政策也指出,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权力、履行一定职责的人员,通俗地称为国家干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可能利用职权干预土地承包的主要是县乡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在基层,直接负责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或相关工作,所以应该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土地承包。

在现实生活中,干涉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承包人的意愿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强行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依照本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不得利用职权违背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强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土地承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部法律在“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其他土地。第三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第二章土地承包和承包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承包法院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承包出去。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第十条承包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当书面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次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地并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民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申请单独签约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离农户单独签约,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定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载明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农村土地公开协商承包的,承包底价和支付方式由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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