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巴生活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热点 >内容

热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

2023-03-21 21:40:29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

网上有很多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五千条/五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万条/五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在变化,苏一飞律师会在本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此罪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1200页:“公民”不包括单位和死者。一般来说,可以肯定的是,并不是任何信息都足以单独构成本罪的个人信息。再比如提供100个手机号码,但是没有对应的姓名和其他可能识别姓名的信息,就不可能成为公民的个人信息。

李红《刑法学各论》 2016第270页:必须公开的个人资料不属于本罪的客体。比如随着政务公开的推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所、电话号码、子女工作情况、家庭财产等。不是本罪的客体。(2021)《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非个人明确拒绝。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民法典》(2020)第1036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一)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进行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自然人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犯其切身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