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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2023-03-24 09:29:39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

网上有很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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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二、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改革、改造和改组而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其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基础上,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所有权组建的。

二、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所有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农村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开发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必须符合农村土地利用规划。

第四条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农村各类非农土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宜坡不宜垦、宜劣不宜用”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不得批准征用和占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工厂和住宅、挖鱼塘。

第八条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和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用地: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已经突出的;(二)未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土地用途的;(3)建筑面积超过定额比例标准(农民房屋及附着物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总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企业内建筑面积系数低于25%,厂前土地超过总面积的5-6%)。

第十条需要征用农村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征地前期工作。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允许砖瓦窑厂继续生产的,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处理,承担复垦任务或资金,使用后交由原村民小组使用。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建房用地:(一)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二)出租房屋;(三)家庭户口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归还集体的;(四)新户,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5)超计划生育。第十三条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对土地资源实行年度动态监测。第十五条农村土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者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前款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证明。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土地使用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满,履行合同后,注销登记,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第十七条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各类企业(包括个体、联合体)使用的土地和《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以外的宅基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由政府出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土地;福利企业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第十九条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区)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

第二十条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村、乡两级管理,单独建账、专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和整治,也可部分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第二十一条下列土地列为围垦管理: (一)水利、交通建设挖压荒地;(二)工矿企业废弃地和煤矿塌陷地;(三)农村废弃的沟、坑、房;(四)其他各类零星荒地。

土地复垦计划每年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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