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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2023-03-24 23:39:57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

网上有很多关于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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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

一、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

法律分析:第一点:《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两项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又将“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幸福与和谐对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与时俱进,因时而变。俗话说“家有百业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保护婚姻家庭,重视“家风”建设,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第二点: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人将被禁止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并不一定影响当事人的婚姻意向。

为此,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这样,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第三点: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比之前的婚姻法更加具体,也为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对亲属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四点:可撤销婚姻增加了一种情形: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一方患重大疾病一定会成为婚姻的障碍吗?在这方面,对《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编进行了修订:尊重婚姻双方的自主权。换句话说,如果一方得了重疾,另一方知道,当然保护婚姻自由。所以实际上这个规定把原来的病婚由禁止结婚变成了可撤销结婚,可以更好的保护婚姻自由。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并愿意结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他们结婚的权利,也是婚姻家庭法中人权原则的体现。第五点: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款为被胁迫方行使取消婚姻的权利设定了更充足的时间。

第六点:第1054条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01年《婚姻法》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理念上还停留在制裁层面。这使得立法忽视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的事实优先特征。

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上,总是简单地宣称“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合乎逻辑,但也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对无效婚姻中困难一方和无辜一方利益的保护。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第7点:第1060条增加了夫妻代表家庭事务的权利。

对家事代理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为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划定了明确的界限。第八点:第1064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债务签署”,防止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这一规定更严格地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9点:第1066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在婚内分割。当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必然会想到离婚和财产分割。夫妻没感情,大家都想多分点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秘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些行为发生在离婚被起诉之前,而之前的法律强调必须是“离婚时”,所以对方的财产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这部民法典的规定弥补了这个漏洞。第10点:第1077条为登记离婚增加了30天的冷静期。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夫妻双方冲动离婚。

当然,这个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当出现家暴或婚内出轨等导致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受冷静期约束。

很多人认为“冷静期”的规定限制了离婚自由,其实,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

要点十一: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此条对破解反复起诉离婚有积极作用。

曾经有一个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男方先后到法院起诉了6次要求离婚,老人的子女也赞同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由于每一次女方都不同意,法院考虑到不存在家暴、重婚等情况,结果每一次都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在名义上勉强维系着婚姻关系,但早已是名存实亡,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已没有夫妻感情。

此次民法典增加这一规定,无疑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给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要点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这是在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过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由法官掌握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比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或一方有性犯罪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形等,拓宽了实际生活中多种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为弱势方的权益提供了更加宽泛的保护。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增加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在收养法方面也有一些重大突破和修改,但限于篇幅,此次不再一一解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衍生问题:民法典婚姻新规有哪些?旧婚姻法: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判断婚姻无效。

新婚姻家庭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以上就是关于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