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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流程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费用

2023-04-04 03:01:40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强制执行申请流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费用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网上有很多关于强制执行申请流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费用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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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申请流程

一、强制执行申请流程

法院申请执行流程: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执行人执行。一方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债权公证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自行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或者执行移交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执行笔录,并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姓名或印章。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人的隐藏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或者文件等措施。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章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强制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财产状况和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从相关单位。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查封、冻结、划拨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转让或者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财产价格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

人民法院扣缴、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者,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必须开列清单,由在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一份给他的成年家属。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宜拍卖或者双方约定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自行拍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处或者隐匿的财产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所述措施,院长会签发搜查令。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或者票证,应当由被执行人亲自交付,或者由被执行人转交,并由收货人签名。

有关单位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转移,由收货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百五十条被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院长应当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者,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强制搬离房屋的财产,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点,移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执行申请流程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费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