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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23-04-05 15:38:32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山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个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

网上有很多关于山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个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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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扶贫成果,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条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为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第七条对无子女或者无能力抚养子女、未纳入低收入贫困人口救助范围的65周岁以上低收入参保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待遇补贴,确保其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以上。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贴。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养老保险补贴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第十条成年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鼓励支持者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没有支付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经济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说服、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经济资助。

第十二条赡养人经劝说、督促后仍拒绝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帮助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和继续缴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金支持。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五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待遇补贴。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参保人距待遇领取年龄不满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待遇领取年龄;参保人达到规定待遇领取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政府补充养老保险补贴。第十六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不间断计息。中断缴费期间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保险金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人账户中参保人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贴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免费提供查询、核对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相关服务。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虚报、冒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的变化,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的正常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方便参保人员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代扣代缴或未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二)丢失或篡改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资料的;(三)侵占、挪用、非法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于11月4日正式向社会发布。这意味着社会关注已久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什么是个人养老金?为什么要引入这个制度?谁能参加?如何参与?怎么收藏?什么是个人养老金?目前个人养老广受关注,那么什么是个人养老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主要部分,目前覆盖10.4亿人。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截至2021年底,已有7000多万职工参加了两项年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服务。为什么要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有什么用?我们来听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看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个人养老金是第三支柱里有制度安排的部分,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实现老年生活更有品质、更有保障。

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参加个人养老金有什么条件吗? 《实施办法》 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广泛,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也让个人养老金成为一项“普惠式”的制度,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规定?

贾江:一是从制度功能看,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就能够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从覆盖范围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目前参保人员已经达到10.4亿人,基本涵盖劳动年龄人口;三是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可以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个人养老金账户如何开户?

如果满足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条件,应该如何办理呢?

据了解,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账户,另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实施办法》 规定,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参加个人养老金为什么要设立两个账户?

为什么要设立两个账户,两个账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另外,个人养老金也有缴纳上限吗?

贾江: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首先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由参加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用于记载参加人全流程信息,作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在开立了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后,资金账户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开立。这两个账户都具有唯一性,而且互相对应。

其中,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

《实施办法》 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贾江:今后,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上限。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灵活选择是每年都参加还是分部分年度参加,也可以在年度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缴费额度,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

以上就是关于山西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个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