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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超生条例?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新规定

2023-04-06 17:02:12热点帅气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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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很多关于1997年超生条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新规定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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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7年超生条例?

二、2022年国家二胎政策最新规定

三、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新规定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一、1997年超生条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指标。要制定人口计划,每年逐步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监督实施。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与财政

收入的增长将同步增加,并得到充分分配。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辅,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六条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全体公民都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都要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八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晚婚。如果已婚妇女超过24岁或怀孕,晚婚后生育第一胎,则为晚育。

第九条一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侨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属农村人口,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的;

(2)男方到独生女家结婚定居;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功以上残疾军人的;

(4)夫妻一方因获得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于城镇人口,另一方是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团聚家庭中,如果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则允许再生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夫妻共同申请,报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遵守本条例。

如果需要有第二个

(一)流动人口外出工作、居住的,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工作、居住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者主办户口、营业执照和就业。申请暂住户口或居住、营业执照并被录用的从

工作后发生计划外生育的,由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和用人单位吊销其暂住证或主办证、营业执照并予以辞退。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外出来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就业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接收流动人口就业和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忽视或不报告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促进产前和产后保健。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相关规定。要积极倡导并逐步实施婚前健康检查。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保健和婴儿保健。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性精神残疾以及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生育的疾病的,应当对其实施绝育或者采取节育措施。

患有精神病和先天性精神发育迟滞的痴呆育龄夫妻无行为能力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章计划生育

第十七条节育应当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如无禁忌症,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于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建议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尽快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工作。

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操作者应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常规诊疗,不断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九条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等节育手术,经医生证明,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放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常发放;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消我当年集体劳动负担的标准工。

第二十条施行结扎手术后,孩子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列支;失业的城镇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基金中支出。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手术单位sh

第二十三条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假增加30天,增加的婚假、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常发放。晚婚的农民免除当年集体劳动负担的标准工;晚育农民生育,解除本人当年集体。

劳动负担标准工作。

第二十四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八元。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是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农民,从集体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支出;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中列支。

从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的,从提留费中支付;城镇失业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都是干部职工的,双方工作单位各缴纳一半;一方是干部、工人,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工人所在单位支付。

(2)分割自留地和自留山时,独生子女的份额按两个子女计算。独生子女家庭和托儿所(园)的住房,独生子女家庭的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农民夫妻只有一个独生子女的,领取《独生子女证》,除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外,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的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工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增发5%的养老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属于丧失劳动能力、抚养子女有困难的独生子女父母,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贴性社会支出资金中支付。

(五)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和生活困难照顾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医务人员连续几千例节育手术无事故的,发放适当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怀孕、分娩、产褥期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不得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补贴和困难补贴,从孩子出生连续五年起,扣除夫妻双方工资的20%,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增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的20%征收夫妻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发生计划外生育的,根据夫妻双方年总收入水平的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5年:年总收入不足5000元的,收取30%;年收入总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但不足10000元的,收取40%;年总收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按一定比例收取。

六十。

(4)如果孩子出生在

第二十八条超计划生育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罚款5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于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计划外生育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十条根据本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用于计划生育,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妨碍、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或者生育女婴、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伪造、出售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在医疗实践中擅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并严重干扰计划生育的;

(六)应当采取节育措施而拒绝落实节育措施,或者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绝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原处罚机关和收缴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机关或者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仍然有效。

二、2022年国家二胎政策最新规定

二孩政策,一般简称二胎政策,是我国实施的一项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因为是二孩政策,第一胎多生的时候,来源于不生二胎。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全面实施人口老龄化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危独生子女家庭是不可能幸福的),促进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和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个愿望是六阶云触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非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里克特吉尔龙样本设计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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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新规定

2021年8月,中国修订《独生子女证》。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法主要有以下新规定:1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结婚生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3.减轻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扶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4.优生优育支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育龄妇女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5.保护妇女合法就业权益新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合法就业权益,为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法律依据《独生子女证》第二十六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国家将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号。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夫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措施由其所在单位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如果他们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将根据规定获得援助。在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母亲知道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和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土地资源较少的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该行为违反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按当地乡、民族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度实际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也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以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子女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1997年超生条例?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新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