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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2023-04-11 15:59:48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

网上有很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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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管理单位缴纳。发放产权的,由抵押权人支付。房产所有人或抵押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金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抵押权人、房地产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至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不动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类似不动产核定。不动产出租的,以不动产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不动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房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单位自用财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占用的不动产;四、个人非经营性财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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