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巴生活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热点 >内容

热点

最早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2023-04-29 16:33:58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最早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网上有很多关于最早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最早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一、最早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评估的委托适用行业规范。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授权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符合受理条件、可以决定即时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委托函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始识别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时,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返还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五、重新评估

重新鉴定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原鉴定人不能承担重新鉴定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再次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page](2)提交认证的材料虚假或不准确的;

(三)原鉴定采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不符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六、审查和评估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核鉴定的,可以接受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复核鉴定。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进行复核鉴定。七、司法鉴定文书的签发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原件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另外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号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依法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最早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