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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法释义

2023-05-25 14:15:54热点帅气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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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监督产品产销的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解读】该条是关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规定。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为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履行产品质量的法定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法的行为,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保障本法的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基本执业标准,客观、公正地检验产品质量,出具检验结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不得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特殊利益关系。

实践中,一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和一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某一企业的产品,甚至以监督部分产品产销的方式直接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通过收取监督产销的费用,或从监督销售的产品中提成利润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这些做法违背了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责,违背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执法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质量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来评判,而不是由一个国家机关来评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客观地出具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而不应倾向于某些生产者推荐其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以监制、监销的方式参与产品的经营活动,与这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结成利益同盟,从而失去公正性。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监制、销售产品,必然导致有推荐产品的企业与无推荐产品的企业之间,以及未标明监制、销售名称的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特别是这些活动很多都是付费的,缺乏公平正义,必然会引起消费者。

因此,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产品质量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监督产品产销的方式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参与产品经营活动。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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