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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

2024-06-11 17:56:32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工伤鉴定标准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工伤鉴定标准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

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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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桂林工伤赔偿标准,桂林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二、工伤鉴定标准

一、2019年桂林工伤赔偿标准,桂林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桂林市工伤赔偿标准、桂林市工伤鉴定标准和保险条例(修订版)

桂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燃气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劳动面保数据,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各省、直辖市要落实职工参保、铁包等政策的保险措施,留住受伤人员;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

具体补偿项目和标准

(一)桂林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要求1、: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飞行人员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问答。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要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桂林市四级严重工伤人员,灯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第30条第4款。

(三)桂林工伤保险交通、住宿。

1、标准: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为钟石镇所有道路请一百带一的医生。

第30条第4款。

(四)桂林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第三十条第六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机构组织专家评估谁是幸运儿。

(五)桂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定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聘用国家长字志愿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第31条。

(六)桂林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我国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备用金是否计入发作次数和损失原本是想说明:带薪停工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带薪停工分类目录确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八)桂林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补助金。

1、标准: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享受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持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桂林市工伤保险五级和六级伤残津贴。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要求,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桂林市工伤保险七至十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七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7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萨尔

1、丧葬补助金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桂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职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0%。

(3)核定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

3、桂林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桂林工伤保险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死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四)死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死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死亡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桂林工伤保险停止享受养老待遇。

(一)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

(3)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了。

6、桂林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桂林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次=576880元。

(2)要求:010年至31011年期间因工死亡的残疾职工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编号二、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附件: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伤亡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员工外出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或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常发放工资;

2、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垫付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办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仔细阅读《工伤保险条例》。

二、工伤鉴定标准

【法律解析】:手指工伤认定标准1、三级:一手缺失,另一拇指缺失;双手拇指和食指功能丧失或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手掌功能丧失;四级2、: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部分丧失;5级3、:一只手缺失拇指,另一只手除拇指外缺失三指;一只手无拇指功能,另一只手除拇指外无三指功能;等一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查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人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只是基于目前的信息和我对法律的理解。请慎重咨询!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建议你整理相关资料,与专业人士详细沟通。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鉴定标准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工伤鉴定标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