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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案例? 民法案例分析题库

2023-06-16 10:06:06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民法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案例?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民法案例分析题库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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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民法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案例?

二、民法案例分析题(高手请进)

三、民法案例题

一、民法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案例?

例如,陕西省的一个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张越林业局,因其破坏其种植的树木,法院裁定林业局速度很快。虽然在本案中,公民和州政府机构同时属于原被告和被告。然而,他们诉讼主体地位平等的案例很好地诠释了民法中主体地位平等的含义。

二、民法案例分析题(高手请进)

作业还是要自己做。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尽快设立和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合同约定的连带债权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

邮电局分立后,未与债权人(银行)达成偿还贷款的协议,应由分立后的两个企业共同偿还。电信局分离后,应由三家企业共同偿还。这是因为他们公司负债,银行享有连带债权。因此,该笔银行贷款应由三家企业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法案例题

1、某在百货公司买衣服,在收银台付款时,因地面太滑摔倒,立即要求公司经理赔偿。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A在采购中有盗窃行为,于是将A强行带进办公室。

分析:A与百货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方与百货公司在三个法律事实上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买卖衣服引起的买卖关系;第二,因侵害A的倒地而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太滑;三是A被保安误盗并强行带入办公室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字体一个人下落不明很长一段时间。其配偶B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判决A死亡。后来,B与丁结婚,将一个6岁的儿子送给C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其实A并没有死。甲方请求法院撤销对其死亡的宣告。A回家后发现儿子已经被人领养,B已经再婚。幸好丁已经死了。故甲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主张未经其同意将儿子送至丙处收养无效。

问:A和B可以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吗?A的儿子与C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方与乙方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B在A宣告死亡后与D结婚,又有了婚姻关系。如果甲乙双方想协议结婚,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C与A的儿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A被宣告死亡期间,A的儿子被C合法收养,虽然A被宣告死亡,但A的儿子与C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台设备,甲方收到货物后支付20万元。后一家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来的设备不再需要了。因此,当企业B按合同交货时,企业A的新厂长指示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签的合同。现在要清理之前的合同,原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A企业拒绝B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答:企业A拒绝是违法的,属于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虽然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A企业更换董事不能改变其法人主体资格,原合同仍然有效。4、 A在某商场买了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但是没有拆封。1999年10月30日,甲方将电视机转售给乙方.买回来后,B发现电视机不是进口的,而是国内组装的。b使用后发现电视机的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方以被骗为由向甲方提出退货,甲方不同意。双方之间的纠纷被诉诸法庭。

问: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不属于欺诈性民事行为。因为A没有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没有刻意说出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方是在对标的电视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实施买卖行为的。B可以撤销与a的买卖行为,但由于自乙方知道撤销原因起已超过一年,并且已经使用了电视机,因此乙方的撤销权消灭,不能再次撤销。

故本案应驳回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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