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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法2021新规定劳动合同法

2024-08-05 20:59:36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劳动仲裁法全文2021?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劳动法2021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

劳动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法2021新规定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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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法全文2021?

一、劳动仲裁法全文20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平、及时和以调解为主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建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工会会员或者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申请调解的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耐心引导并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在五天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按行政区划分层次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正无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法官的;

(二)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四)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辖区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约定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极限

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写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听证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辞退。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延期与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提交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出鉴定人

劳动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记录开庭情况。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不补正的,应当记录申请。

笔录应当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的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2)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不同意裁决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12个月的赔偿金数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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