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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时间? 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

2024-08-16 14:50:42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时间?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

刑事案件办理时间? 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

网上有很多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时间?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刑事案件办理时间?

二、刑事案件时间流程

三、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跟时间

一、刑事案件办理时间?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案时限是怎样的?

(一)强制措施的期限

1、传唤、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的期限

1、嫌疑人被捕后不超过2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延长2个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其他重要犯罪的,期限重新计算。

(三)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3、管辖变更的,从变更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调查,限两次,每次一个月;

5、受害人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决定的上诉在7日内;

6、被不起诉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内。

(四)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第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调查阶段。侦查阶段可以分为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

拘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拘留期被延长到30天。因此,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

逮捕: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为3个月,根据案情可申请延长2-4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案件由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法律未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规定审查起诉期限。

这里要注意两种情况。一是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多两次。二是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一个检察院管辖,或者经上级检察院指定将案件移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管辖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第三阶段是庭审阶段。现阶段,案件由检察院移送法院。

羁押被告人的第一审公诉案件、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一个月,但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个简单的犯罪嫌疑人在苏联被起诉,在大韩民国被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4-7个月左右就会有判决结果,但一个复杂的存款证明,可以用于一个有笔有盐的案件或范围很广的案件,最长可达17个月(涉案人越多,时间越长)。

一、羁押:一般14天,最长37天(取保候审黄金期37天);

二、抓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最多7个月。

三、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一般需要1.5个月,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话,最长可达6.5个月(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360问答,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一个月,

四、一审法院:一般为2个月,最长为3个月(不含治理体制变更、怕十绿半厚管辖、退回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毒品调查笔录制作和A案答辩过程中,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因伤害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收到中国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对吴伟烈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不能届满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宜长时间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NPC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所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

(4)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适时送材料、假装吃醋取证困难。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说明其身份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可能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可能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或者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收到判决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上诉、抗诉案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检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时间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时间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接受讯问。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时间?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