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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2024-10-18 18:15:36热点帅气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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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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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法

一、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法

延续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明确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支付给支付方造成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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