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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

2024-10-22 10:03:36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

网上有很多关于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二、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一、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在另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3)商业信誉的损失;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在对方不履行之前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没有抗辩权,所以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不能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约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当事人只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对方提供担保或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失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本应履行合同的一方先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方既不提供担保,也不证明其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有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要素: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之后,支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可能是支付的现实危险。

3、之后,付款义务人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3)商业信誉的损失;(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

暂停履行

(2)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