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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24-10-23 20:18:36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网上有很多关于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司法解释一和二还适用么?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内容有什么?

一、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赠予对方的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法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规定,因婚姻关系取得的财产,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解决。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司法解释一和二还适用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冲突的部分仍然适用。冲突的部分不再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内容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第三条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时起计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号公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第六条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主张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七条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登记的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当事人和基层组织的近亲属。(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八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判决的,可以上诉。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的行为。因受胁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婚姻关系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所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引起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二)夫妻一方或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者知道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因非主观原因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应予准许离婚”的规定,不应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予离婚。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在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期间,当事人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认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行使探望权利。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很难住。离婚时,一方可以用其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帮助生活有困难的人,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第三十条接受时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二)在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另行起诉。(三)在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是指对拒绝履行探望权利协助另一方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予以拘留、罚款,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予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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