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有什么法律? 民法通则
网上有很多关于民法通则有什么法律?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民法通则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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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通则是什么?
一、民法通则有什么法律?
一、常规类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合同和担保:
(1)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合同效力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误判决造成债权利息损失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生效前保证行为保证期间处理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对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保证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和确定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保证人并签署催款通知书的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折价补偿给抵押权人的批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批复1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三、产权和知识产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四、个人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3、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新审判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批复。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受教育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婚姻和家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暂行条例
4、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最高人民法院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五保户遗产如何处理的批复。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5、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及所需证件、证明材料的规定。
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二、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
《民法通则》于1987年11月1日生效。它是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之前的过渡性法律,包括总则、产权、契约等内在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全面制定民事360问答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2017年,民法总则部分颁布,物权编等其他民法典也将陆续颁布。
简而言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司法解释构成了一部简单的民法。现在需要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民法典,民法通则是其中的一部分。
一般原则和一般原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如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三、民法通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关于我国民事活动中一些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律。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共9章156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条公民以自己的住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之一作为监护人: (一)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员的监护人: (一)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近亲属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时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保管。提存有争议的,没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失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已过两年的。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时起计算。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信他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他的死亡宣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财产;原件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有一个字号。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本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提供资金、材料、技术等。分开经营,合伙经营,共同努力。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就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和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有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权执行和监督。合伙人可以提名负责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总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消失。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第二节企业法人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被依法撤销;(2)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法人责任外,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逃废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五十条经费独立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进行法人登记的,应当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节合营企业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营企业,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各自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自主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行为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行事;(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解的;(2)明显不公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物,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附条件时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不明的,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无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终止后的行为,只能由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他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紧急情况外,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对其委托的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弃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其他原因消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农业组织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五条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六条公民有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第七十七条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归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有两种:共同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割或者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属于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遗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报销。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在合同中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和集体应当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在合同中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赋予它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相邻当事人应当按照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二节债权第八十四条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各连带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每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支付他的份额。第八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格不明确,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不能确定,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支付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四)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价格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类似商品的价格或者类似服务的报酬标准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由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权。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务的履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保证: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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