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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分别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24-11-29 08:41:36热点帅气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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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分别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网上有很多关于国有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分别补偿吗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国有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分别补偿吗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国务院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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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房屋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迁、法律服务等专业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一)国防、外交需要的;(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旧城改造的需要,由政府按照城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经审查,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对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房屋调查、登记、鉴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和处理。

三、国有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分别补偿吗

补偿标准不同,国家会根据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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