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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2023-02-22 09:28:43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伪证罪的构成要件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

网上有很多关于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伪证罪的构成要件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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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和罪与非罪的区别?

二、伪证罪属于什么大案由,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三、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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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和罪与非罪的区别?

一、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证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一个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所有形式的伪证罪都一定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比如隐匿犯罪证据的伪证罪,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一定会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以及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伪证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以伪证罪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但实际无辜的人。

(二)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证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所谓假证明、假鉴定、假记录、假翻译,是指证人作了假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的翻译。所谓隐匿刑事证据,是指掩盖和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隐瞒应当提供的证据。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犯罪性质或者对犯罪严重程度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事实无关,对案件处理影响不大,就不能认定为伪证罪。至于伪证罪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

行为人伪造、变造、销毁凭证、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中,而是发生在一般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或者发生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不能以伪证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所述行为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客观上表现为隐瞒真相、销毁、伪造、隐瞒有关资料,但不在刑事诉讼中。

伪证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以鉴定某些案件的真相和事实,“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笔录的人。“翻译人员”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人担任翻译的人员,也包括翻译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人员。

(四)伪证的主观要件

伪证罪主观上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意图,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比如,行为人由于工作中的粗心、大意,或者由于知识和专业能力差,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或者翻译,或者由于错、漏、误译、遗漏,未能体现原意,等等。

二、伪证罪和诬告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语是一般主语。

(2)前者的行为发生在调查和审判期间;后者的行为是在立案侦查前实施的,是案件侦查的起因。

(3)前者是通过假证、鉴定、录音、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是不实报道。

(四)前者只在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个别案件中提供伪证;后者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可能有两个目的: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分子;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让无辜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伪证罪属于什么大案由,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案由是司法活动中的常用术语,在社会生活中很少听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案由不同,那么伪证罪的主要案由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边肖下面就为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作伪证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伪证罪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对象元素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是保护李莉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所有形式的伪证罪都一定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比如隐匿犯罪证据的伪证罪,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一定会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素

伪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作虚假的证明、辨认、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所谓假证明、假鉴定、假记录、假翻译,是指证人作了假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的翻译。所谓隐瞒犯罪证据,是指掩盖被歪曲的事实真相,毁灭光明,嫉妒被毁灭的证据,隐瞒应当提供的证据。所谓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情节,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犯罪性质或者对犯罪严重程度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作伪证的事实无关,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罪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

行为人伪造、变太贵、销毁凭证、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中,而是发生在一般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或者发生在气史、会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活动中,不能以伪证罪论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的行政领导、会计等人员伪造、变造,以节约钱物、衣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单位深战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真相、毁灭、伪造、隐瞒有关资料,但不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侵犯的对象与伪证罪不同,只能根据情节分类,按其他罪处罚。

主题元素

伪证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鉴定案件中的某些情节是真是假。“记录人”是指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翻译人员”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为案件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人担任翻译的人员,也包括翻译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的人员。

主观和重要部分

伪证罪主观上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犯罪证据的意图,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比如,行为人由于工作中的粗心、大意,或者由于知识和专业能力差,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或者翻译,或者由于错、漏、误译、遗漏,未能体现原意,等等。

伪证罪是刑事案件的一大诱因,伪证罪的主体特殊,要正确认定伪证罪,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处理案件。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边肖建议登录网站寻找专业的律师服务。

延伸阅读:

伪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吗?

伪证罪怎么判,伪证罪怎么罚

酒驾做伪证怎么处罚?

三、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说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所说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本文中,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消灭、毁灭证据,不仅包括使现有证据完全从形式上消失,如焚烧、撕毁、浸泡、丢弃证据,还包括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证明力,如涂抹、涂写证据,使其不能反映所证明的事实。所谓伪造证据,是指捏造、制造实际不存在的证据或者违背事实真相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现有证据。可以独立实施,也可以在当事人唆使下实施,也可以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故意实施。如果不是故意伪造,即使在辩护和代理活动中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如何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咨询,提供物质条件,提供精神支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证据的故意,但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使或者教唆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能认定为协助行为,我们应当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处理。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保护亲朋好友、牟取私利报复、贪财等,但动机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伪证罪的构成要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