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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释?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2023-03-01 19:24:03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释?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劳动合同法解释三全文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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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释?

二、谁有新劳动合同法的附件全文

三、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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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中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因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有时效,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推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不予支持双倍工资的差额。如果公司还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尽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降低非法用工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介绍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离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认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谁有新劳动合同法的附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200来自于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第535号

360问答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留有芥蒂,种足女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三德、善、能、析”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假县试用登记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未依照《飞父赵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经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九铁危险岗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紧急补偿金是完全必要的,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单位热量工资的两倍,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国家重新审核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孙子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一年期满的前一日, 且自用工之日起满新疆管轮捆满一年之日视为员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花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在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关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协议;

(2)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生产发生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择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计算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约定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

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二倍月工资或者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每名被派遣劳动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包括哪些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于2010年7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芦昌简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取得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一方当事人。第五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人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追加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职工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下岗待岗、停产长假,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第九条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前款约定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撤销。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二)被送达或者被延误的;(三)等待另一诉讼结果和伤残评定结论;(四)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六)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非终局裁决。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撤回诉讼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局裁定。第十七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监察程序后,直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监督程序后,劳动者依照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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