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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 地役权案例

2023-03-02 11:44:41热点帅气的蚂蚁
网上有很多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地役权案例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

网上有很多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的问题,也有很多人解答有关地役权案例的知识,今天艾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内容导航:

一、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地役权案例举例分析

三、哪些土地可以设置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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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案例分析?

本课题中,赵为了提高其土地的使用效率,与李签订了地役权合同,赵为地役权人,李为地役权人。

因赵、李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合同已备案(此处应理解为书面合同),形式合法,故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1987年,经村委会同意,赵将果园转给孙并登记。转让合法有效。《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享有地役权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根据该规定,孙自然有权继续享有原地役权,地役权权利人李应当继续承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同理,王作为服务场地的受让人,即服务场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从题目中可以知道,他在承包土地时就应当知道此处已经设定了地役权,因此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继续承担已设定的地役权,王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复、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犯财产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结合本题,王应修复运河并赔偿孙损失。

二、地役权案例举例分析

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实施后,通常涉及两块土地。地役权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地役权,被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地役权。那么地役权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呢?接下来,边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地役权示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城区拿下了一块沿河地块,准备以“观景”为概念设计建造一栋高层商品住宅。然而,土地前面有一个平房服装厂。为了让居民楼的主人能在自己的房间里欣赏滨江风光,双方约定服装厂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修建超过三层的建筑;作为补偿,A每年支付服装厂20万元。三年后,服装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在当地资金缺乏充足木材的土地上开始建造高层电梯公寓。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但被驳回,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停止乙公司施工,同时要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与服装厂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是否生效。地役权合同能否约束B公司?

本案中,甲公司与服装厂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役地,本人的不动产为役地。”第一百五十九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规则可能很激烈,但它将被决定。因此,甲方与服装厂之间360成立质疑地役权,服装厂违反了与巴老友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与服装厂的地役权合同未在登记机关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公司作为供应土地的受让人,没有遵守地役权合同的义务,B公司可以随意使用土地,包括建造高层电梯公寓,不妨碍石头对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的干扰。因此,《物权法》执行后,本案将统一评价标准,由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施工的诉讼。

地役权示例《二》

魏集团动员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块土地,并以“观景”为概念设计建造了一栋商品住宅。真光集悦雅街区前有一所学校B,双方约定B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修建高层建筑,因此A每年需支付B 10万元作为补偿。

协议签订一年后,学校搬迁,学校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给C房地产公司。乙方未提及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协议.C在购买地块后,建了一个高层段,帮助国外做准备,从而得到一个优秀的住宅。甲方得知此事后,要求碧塔寺岩丙立即停止施工。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丙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点评]《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注册,您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本案中,甲方关于是否找导航师傅的房产理论已经转让。公司和B校虽按合同约定设立了地役权,但未办理登记。因此,地役权对善意第三人丙没有效力,甲方不能要求丙方承担自己的损失责任,只能向乙方追究赔偿责任(甲乙双方的合同加上苗晶的介绍仍然有效)。

延伸阅读: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

三、哪些土地可以设置地役权

不动产可以设定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前款所称他人不动产为役地,本人不动产为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务场地,尽量减少对服务场地权利人财产权的限制。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城区拿下了一块沿河地块,准备以“观景”为概念设计建造一栋高层商品住宅。然而,土地前面有一个平房服装厂。为了让居民楼的主人能在自己的房间里欣赏滨江风光,双方约定服装厂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修建超过三层的建筑;作为补偿,A每年支付服装厂20万元。三年后,服装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开始在该土地上修建高层电梯公寓。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但被驳回,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施工,同时要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本案中,A公司与服装厂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役地,本人的不动产为役地。”第一百五十九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定。因此,甲方与服装厂之间成立了地役权,服装厂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与服装厂的地役权合同未在登记机关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公司拉吕作为地役权的受让人,没有遵守地役权合同的义务,乙公司可以随意使用该土地,包括建造高层电梯公寓,不妨碍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因此,《物权法》实施后,将统一判断标准,追究服装厂违约责任,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施工的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地役权案例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