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
网上有很多关于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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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案例6
一、民事案简易程序转换到普通程序的问题:有请高手。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两种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上看,是指将原本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者将原本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范围的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通过“摘要”即定义的方式界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可以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进一步解释了“三要件”的含义。但是,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区分仍然过于原则,受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显而易见。
几乎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这种做法很有代表性,也是传统的程序转换模式。原因很多,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适用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限制,即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只能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不能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二是受大备案机制限制。由于过分强调审审分离,立案庭安排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开庭,不征求商事庭意见,导致简易程序无法审理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同时,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案件的多变性也导致了审判程序的多变性。《适用意见》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的,可以转入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案情复杂”是一个弹性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案情复杂”,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把握。此外,如何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转换也很随意,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可以看出,《适用意见》只规定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明确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哪种程序的权利,充满了法院权威主义色彩。
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纠纷,当事人应选择程序最简单、诉讼周期最短、诉讼成本最低的方式解决纠纷,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将在张贴公告后应诉。即使双方同意立即开庭审理,根据《适用意见》第171条规定,此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显然是不经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和进步,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这一规定,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以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至此,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民主性理论,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民事诉讼程序完全可以转型,即可以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型,由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转型。
《若干规定》第一条在总结简易程序案件定义的基础上,用“否定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划分标准,即除所列五类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明确了程序适用不当的救济方式,即《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有义务自行纠正,将案件移送普通程序,同时赋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提出异议的权利。《若干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笔者认为,提出异议的时限应由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由于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审判的结束意味着事实已经查明。此时,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无实质意义,还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辩论终结的限制,但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但口头异议必须记入笔录。
二、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经典民事纠纷案例
宋是一家中日合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一天上班,她偷偷溜出公司,去自由市场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批评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再次上班时,偷偷溜到外面逛街。不巧被公司副总经理碰了个正着。
鉴于宋两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根据《员工守则》内部规定,作出与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上班时间到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犯B级过失者,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立即解除第二次劳动合同”。宋不服,认为公司没有给她书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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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既要受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调整,又要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如果这种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那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守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员工行为准则的规范,也是企业处理员工的程序性规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无法一一列举员工的违纪行为,劳动合同一般不会明确哪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的程度,企业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的《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补充了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空白。
企业在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时,必须适用《员工守则》或规章制度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宋的两次违纪都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B级过失’,但公司对员工的B级过失应“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后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以B级过错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书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密不可分,程序违法的处理决定也是违法的。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对宋的第一次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纪行为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与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办理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民事纠纷解决方法
通过协商解决。主要是指争议双方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和分歧。
谈判的优势显而易见,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良好。缺点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以和解后需要达成协议,以保证协商的结果。
调解和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中介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相互理解,促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大大节省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处理纠纷快捷方便,没有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发生纠纷的概率很低。
诉讼和解。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就涉及到对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价,各自的证明和证据,以及法官的最终判决。
诉讼和解的优势显而易见,客观性,追求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符合法律;但诉讼和解也有明显的缺点,费时、费力、昂贵、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未必合理、合乎伦理。
仲裁解决:争议双方根据达成的消隐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将进行审理并作出客观裁决。最后由当事人执行裁决或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的优势显而易见,即法律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和客观性,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可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点。仲裁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范围也相对狭窄。
en的解决方案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期限治理体系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理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以下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污水收费系统
对象:排放污染源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例外情况如下:
(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即使没有超过排放标准,也必须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即实行双收费;
(2)排放到大气和海洋中的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达标的,征收排污费;污染物超标的,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4)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对违法行为没有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缴纳排污费是行政责任的要件)
豁免:
1、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残(不是孩子自残);
3、第三方故障。(注:如果污染者仍被起诉,则只有第三人。)
(五)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处理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行政调解)。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非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民事诉讼:时效3年;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的推定。
三、民事诉讼案例6
1、本案中,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是委托代理人。原告和被告虽然是哑巴,但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时,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哑巴男女的父母就是他们的委托代理人。
2、不合适。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法院才能知道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因此,根据t来判断离婚是不合适的
以上就是关于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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